红总字[201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投入玉树地震恢复重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总会特制定了《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诵知。
附件:1.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抗震救灾 资金管理 细则 通知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2010年9月20日印发
校对人:王晓燕 印发份数:55份
附件1:
中国红十字会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的《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投入玉树地震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统一安排、集中使用。各级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汇缴的捐赠资金,依据国家《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由总会会同受灾省统筹安排捐赠资金,认领重建项目。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捐赠资金使用在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原则下,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优先安排捐赠人定向的重建项目。对确实无法落实的定向捐赠资金,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
(三)专户管理、依法使用。用于玉树地震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户(账)核算。受灾省红十字会依法接收和管理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用于本省恢复重建的捐赠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挤占和调用。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定期公告项目资金收支情况,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各界及捐赠人的监督检查,确保捐赠资金全部用于玉树地震恢复重建工作。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资金集中安排在国家《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中认定的灾区范围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受灾省签署备忘录确定的援建项目,主要用于严重毁损的学校、医疗机构、农牧民住房、农牧区基础设施以及防灾减灾设施等重建项目。
(二)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特别重大灾害救助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不按比例提取项目支持费。根据尽量节俭的原则,依照实际发生费用据实列支。包括聘用人员的工资、志愿者补助、通讯、差旅、评估检查督导、宣传表彰等方面的费用。
三、项目资金的运行方式
(一)受灾省红十字会单独设立“玉树地震恢复重建项目账户”(以下简称项目专户),使用总会财务集团管理信息系统核算,并负责账户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合法、合规使用。
(二)总会根据与受灾省确定的援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向省级红十字会一次性拨付全部项目资金,受灾省红十字会按照重建项目协议要求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使用。
(三)受灾省红十字会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的监管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负责项目资金核拨、监督检查、资料收集、财务报告等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总会和捐赠人的监督检查。重建项目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应书面报告总会批准后执行。
(四)项目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应纳入重建项目统一安排使用。受灾省红十字会用于协调管理全国红十字会援建项目发生的费用,按照尽量节俭的原则在项目专户中据实列支。受灾省执行援建项目时发生的费用,由受灾省统一制定解决政策。
(五)为做好捐赠资金募集、接收和信息反馈工作,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可按照本级募集捐款总额1%的比例计算预留项目支持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据实列支。项目支持费列支比例已超过本级募集捐款总额1%的,原则上不再预留;未预留项目支持费的,可以省级红十字会为单位向总会申请回拨。预留项目支持费结余,应在重建工作结束后汇缴总会。各级红十字会项目支持费的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资金的监督反馈总会联合部分省级红十字会组成“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监管小组”,共同参与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受灾省红十字会作为捐赠者代表参与本省重建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公示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总会反馈信息。
(二)总会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告重建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进度,协同汇缴捐款的省级红十字会反馈定向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中央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小组的统一部署,严格统一汇缴制度,加强捐赠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主动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落实整改,对违法违纪问题要从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及全国各级红十字会。总会接收的玉树地震港、澳、台及境外捐赠按照有关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