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执行。现将《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应急预案 通知
抄 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
抄 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减灾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县(区)市红十字会
青海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共印80份
青海省红十字会 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及职责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及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救助热线
4.4 指挥和协调
4.5 紧急处置
4.6 救护和医疗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4.9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10 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4.11 新闻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捐赠监督
5.3 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考察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国际沟通与协作
7.3 奖励与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1 总则
1.1 目的
为协助政府及时、有效地对省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救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及职责
青海省红十字会灾害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灾害救助工作的补充,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自主、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为受损害群体提供更多的人道主义救助。
青海省红十字会在省内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立即通报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二是针对性地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三是依法组织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红十字会及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工作;四是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向省内外发出呼吁,并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红十字组织发出呼吁;五是接收国内外、省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为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受损害群体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青海省实施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青海省红十字会实施〈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办法》(以下简称“青海省章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省内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具体职责
2.1.1 应急领导机构 青海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全省红十字会系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2.1.2 应急指挥机构 青海省红十字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
2.1.3 应急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省红十字会应急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
应急办公室工作职责:
⑴ 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对省内自然灾害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应对工作。
⑵ 指导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完善青海省红十字会应急预案体系。
⑶ 负责建立省红十字会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机制。
⑷ 负责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保障、信息、技术以及基本救援队伍建设;检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⑸ 组织修订《青海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各州(地、市)红十字会编制、修订应急预案。
⑹ 组织协调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⑺ 应急办的日常工作由省红十字会救灾赈济部承担。
2.1.4 应急执行机构 省红十字会机关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各州(地、市)级红十字会为应急执行机构。
救灾赈济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的灾害救助工作;根据相关信息拟定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方案;组织灾情考察,对救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总结;协调、接受省内外捐赠的救助款物,负责拟定分配计划;统计省红十字会和州、地、市红十字会接收捐赠款物数额等信息,通报救助情况,提供对外公告、公示的相关资料。
备灾救灾中心:负责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和采购、发运工作;按照救助物资采购计划,负责组织招标工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做好救助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接到物资调拨通知后及时调拨物资;及时清点库存物资数量,并报应急办(救灾赈济部)。
办公室:负责救助款项的管理和拨付;负责接收各种渠道的捐款;向救灾赈济部通报捐款到帐信息;组织、协调、接受财务审计工作;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通报灾情和救助情况。
宣传救护部:依法做好救灾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救灾募捐、义演、义卖等专题活动;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救援活动;承办授予捐赠者荣誉证书、奖章等有关工作。
联络部:根据执委会的安排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负责国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捐赠的有关联络与协调工作;负责其它国家红十字会或其它国际组织的联络。
各州(地、市)红十字会:根据省红十字会应急预案编制本地区红十字会的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红十字会有关决定事项;协调指挥本地区红十字会做好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汇总本地区灾情数据,并向省红十字会救灾赈济部报告;做好上级红十字会救助物资的发放工作。
2.1.5 现场指挥 根据灾情程度,派员赴灾区或事发地指导、协助当地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各级红十字会负责向同级政府相关部门收集本地区灾害信息,并及时将灾情逐级报送上一级红十字会,报送方式为红十字会系统使用的灾情报表或红十字会备灾救灾网络系统。省红十字会系全省红十字会系统灾害信息和灾害救助的中心,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口径,负责向全省红十字会系统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应急办要加强与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气象局、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灾情预测和分析。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储备救灾物资,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红十字会救灾干部和灾害多发地区群众的救护知识培训,不断提升各级红十字会的综合救助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及响应
根据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和灾害事件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及社会影响,本预案将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及其响应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⑴ 特别重大灾害及响应(Ⅰ级响应)
发生特大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州(地、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报灾情及省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会领导将参加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当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当全省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达到特别重大灾害(即:Ⅰ级响应)时,省红十字会通过总会向国内或国外发布救助呼吁,寻求全国红十字会及国外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包括其政府)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对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救助灾民。
⑵ 重大灾害及响应(Ⅱ级响应)
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州(地、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报灾情及省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省红十字会部门领导将参加救灾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当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当全省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灾情达到重大灾害(即:Ⅱ级响应)时,省红十字会在省内发出救助呼吁,号召全省社会各界支持红十字会系统开展的救灾救助活动,积极救助受灾群众。
⑶ 较大灾害及响应(Ⅲ级响应)
发生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时,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州(地、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省红十字会负责灾害救助的部门将派出灾情考察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当地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⑷ 一般灾害及响应(Ⅳ级响应)
当灾情达到一般灾害时,省红十字会提出具体救助计划,并通过所在州(地、市)红十字会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报送内容
⑴ 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
⑵ 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自救工作。
⑶ 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4.2.2 报送渠道 灾情信息要求逐级上报,省红十字会只接受州(地、市)红十字会上报的灾情,报送方式为传真报表。
4.2.3 报送时间要求 首期灾情报告应及时报送,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4.2.4 信息处理 州(地、市)红十字会将灾情信息报送至省红十字会救灾赈济部,该部负责及时核实灾情,并根据所报数据评估灾害级别,制定紧急救助方案,报会领导审批执行。
4.3 救助热线
紧急救助热线电话:0971-8252284、8214589,8252292(传真)。
4.4 指挥和协调
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救助工作的指挥权在省红十字会应急领导小组,现场救助工作的指挥由受灾州(地、市)红十字会负责。
4.5 紧急处置
4.5.1 向灾区或事发地调拨救灾救助物资或紧急救灾救助备用金,派出紧急救援队。
4.5.2 赴灾区或事发地考察灾情。
4.5.3 开通24小时救助热线值班,畅通信息渠道。
4.6 救护和医疗
4.6.1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培训的红十字救护员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
4.6.2 青海省红十字会根据灾害严重程度,及时组建并派遣青海省红十字会紧急救援队,开展现场救助工作。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救助人员应具备安全防护意识和灾害应对常识,接受过自救互救知识的专门培训。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在群众中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防灾避险常识。
4.9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依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启动不同范围的救助募捐活动。发生一般灾害(Ⅳ级响应)和较大灾害(Ⅲ级响应)时,由受灾州(地、市)红十字会在本地区范围内发动并接受社会捐赠;发生重大灾害(Ⅱ级响应)时,由省红十字会在省内发出救助呼吁,省红十字会和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募捐,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发生特别重大灾害(Ⅰ级响应)时,由省红十字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省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外捐赠,并与总会联合制定救助计划,指导各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实施救助活动。
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积极参与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助活动。
4.10 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检查评估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及救助工作绩效检查评估,并针对结果作出相应处置决定。
4.11 新闻发布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结合红十字会救助工作情况,按《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重建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目标。总会安排的重建项目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协调、安排,由受灾州(地、市)的红十字会负责实施。
5.2 社会捐赠监督
坚持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做好救灾款物的管理,并及时向捐赠者反馈信息。
重建项目的监督由省红十字会和项目实施地的州(地、市)级红十字会承担,必要时接受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的直接监督。
各级红十字会要配合审计部门及审计机构的工作,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5.3 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考察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总结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草拟考察报告或应急处理工作总结,报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州(地、市)遭受一般灾害事件,应及时向省红十字会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负责人联络电话。
6.1.2 遭受较大及其以上程度的灾害事件,受灾州(地、市)级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将救灾热线电话等联络方式报省红十字会。
6.1.3 当灾害程度达到重大灾害(Ⅱ级响应)以上时,省红十字会安排24小时救灾值班,并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保障 由备灾救灾中心提供首批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被、衣服、净水剂、消杀药等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由各级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医疗救援机构以及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等组成。
6.2.3 交通运输保障 救灾物资运输费用由各级红十字会通过募捐或争取政府支持等途径解决。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医护人员来源于参加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无偿志愿服务;医疗药品、器械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
6.2.5 安全保障 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安全保障工作。
6.2.6 物资保障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助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采购物资,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6.2.8 社会动员保障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募捐,招募志愿工作者投入救援工作。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红十字会提供紧急救灾帐篷等物资,为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符合青海省省情和国际惯例的红十字会紧急救援队伍。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大力宣传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在群众中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等。
6.4.2 培训 逐级培训红十字专、兼职干部,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6.4.3 演习 组织或参与境内外红十字救护演练和竞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领导小组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及修订,并报省政府备案。
7.2 国际沟通与协作
根据《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以及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开展国际间的救助沟通与合作。
7.3 奖励与责任
根据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办法,对在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执委会制订,并有解释、修订权。
7.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