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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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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04
来源:
为保障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需求,根据《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1O]138号)、
青财建字[2011]594号
玉树州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保障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需求,根据《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201O]138号)、《青海省玉树地震抗震救灾社会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青民发[2010]297号)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O02]39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事关灾区紧迫的民生问题与长远发展,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实现玉树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促进灾区各族人民生产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特殊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快重建资金拨付进度和重建项目实施进程,积极树立服务意识,保证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主要任务,又好又快地重建新校园、新家园、新玉树。
二、优化资金拨付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一)玉树州及实施重建项目的省级部门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重建资金中的财政资金和捐赠资金进行统筹管理、拨付和使用。同时,适当 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对新开工项目,通过预拨资金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已开工项目,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重建项目资金需求。
(二)新开工重建项目,原则上建设单位(含援建单位)需提供重建项目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登记表、施工合同(或开工函)和资金申请拨款书,按项目总投资的3O%预拨工程款。
(三)已开工重建项目,建设单位(含援建单位)再次申请重建资金时,必须向相关资金管理部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投资计划、施工图审查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采购)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图许可证,项目工程进度及资金申请拨款书等相关资料。
(四)社会捐赠资金拨付比照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执行。
三、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加强重建资金监管
(一)玉树州及实施重建项目的省级部门要加强与发改部门、建设单位(含援建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援建单位援建项目的区域、范围、建设内容等,全面掌握灾后重建项目施工进展、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
(二)玉树州及实施重建项目的省级部门在认真落实好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指导检查本地区(部门)重建资金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抽调专人负责核实项目前期资料、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建立项目旬报制和统计台账,对每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向省财政厅上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信息。
(三)玉树州及实施重建项目的省级部门应按照《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10]961号)规定,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开展重建项目评审工作,及时向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评审机构审定的评审结果,经省财政审定后,将作为下达投资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玉树州及实施重建项目的省级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含援建单位)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或竣工财务决算;组织力量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与整改,保证重建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经得起国家和省级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确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五)玉树州及实施重建项目的省级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含援建单位)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来信来访举报反映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建设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工程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等事项,及时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重建 资金管理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抄报: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
抄送:省发改委,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本厅监督检查局、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O11年5月4日印发